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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豆制品米粉湿面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告

2017-08-25 10:55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12570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syjj.changsha.gov.cn/zwxxgk_11502/fggw/gfxwj/201708/t20170821_2006049.html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豆制品米粉湿面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豆制品米粉湿面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施获证生产。豆制品米粉湿面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禁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豆制品米粉湿面及其相关产品。严格“一企一证”,严禁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豆制品米粉湿面小作坊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到期不再延续换证。集中生产加工基地应切实加强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管控,严禁非法吸纳无证小作坊入驻生产。严禁小作坊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严禁非法采购相关产品进行“冒牌顶替”。
 
  二、严格实施冷链经营。需低温贮存的豆制品米粉湿面,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的生产需求及储存温度要求设置低温或冷藏库,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豆制品米粉湿面;运送时应当使用温度低于25℃的密闭专用冷藏车辆或者设施,并定期清洗、校验冷藏设施设备。经营者应当设立相对独立封闭、远离污染源,且配备有效冷藏和控温设施的冷链销售门店(或超市专柜),全面落实冷链运输、冷藏销售、质量保证各项制度。
 
  三、严格实施包装销售。生产者销售豆制品米粉湿面应按消费需求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附加标识,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标注。预包装豆制品米粉湿面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要求。各级批发商不得拆包散销。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
 
  四、严格实施货票同行。生产者销售豆制品米粉湿面应当开具和提供产品“送货单”等票据,送货单应当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送货单编号、供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内容,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使用豆制品米粉湿面,应当索取、验收或提供“送货单”,核对相关信息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豆制品米粉湿面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台账,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全面推行“送货单”电子信息化管理机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适时做好入市产品质量溯源备案管理工作。
 
  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加强常态监管,加大监督抽检,突出重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加工者无证生产、“一非两超”、假冒伪劣,以及未严格执行包装销售、送货单管理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者非法购进无证产品、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未按产品贮存条件贮存、销售、使用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查市场(基地)开办方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审查入场生产经营者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依法取得的豆制品米粉湿面生产者名单;及时发布抽查、检测、监督执法等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规范生产、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外地豆制品米粉湿面进入本市超市、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销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通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豆制品、米粉和湿面监督管理的通告》(CSCR-2016-8003)自行废止。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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