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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03-18 09:35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11170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9-23
【生效日期】 2016-09-23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inchuan.gov.cn/xxgkml/qzf/zfwj/zfwjqzf/jqzbfqzf/201610/t20161010_72741.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
 
  《金川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已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金川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开发力度,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规模,促进农产品品牌化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川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新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奖励1000元;
 
  (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四)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不再奖励。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同一个农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有2个或以上农产品获得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1个产品进行奖励。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 “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后,如再获得更高层次认证,则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金川区农牧局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资金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中予以列支。
 
  第七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写《金川区 “三品一标” 农产品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复印件,向金川区农牧局提出申请,金川区农牧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金川区人民政府审批,金川区人民政府在30日之内完成审批。
 
  (三)金川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金川区农牧局公示获奖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奖励金额(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金川区农牧局对奖励进行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金川区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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