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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

2017-03-17 13:47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6580农业部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7]13号
【发布日期】 2017-03-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第十六届年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六届年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7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
 
  2017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简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540艘、渔获配额5.77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根据《会议纪要》和我部有关要求(附件4),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落实到船,请组织做好2017年我在韩国水域作业渔船的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记载、船名册汇总、通报以及渔船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按照我部委托及有关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会议纪要》,2017年继续实施模范船制度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2015年、2016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渔船,可在申请入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模范船资格。渔获物运输船进出韩国水域时,应从限定海域定点通过,并配合对方国执法船接受检查。根据双方共识和《会议纪要》,我违规渔船被韩方处罚需向韩方缴纳担保金的,应通过两国政府指定的唯一窗口进行(中方为中国渔业协会)。
 
  二、关于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
 
  2017年,我国许可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540艘、渔获配额5.775万吨。中国渔业协会负责韩国渔船入渔许可申请的初审,在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制作并寄发许可证至韩方。中国渔业协会要认真做好韩国入渔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并随时将信息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和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对韩国渔船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对韩国渔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韩国渔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的韩国渔船监管、中韩两国渔业执法机构联合巡航等工作由中国海警局部署和实施,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加强我入渔渔船管理维护海上作业秩序
 
  (一)切实做好我入渔渔船日常管理。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工作,严把入渔申请、组织和管理各个环节,避免因渔船违规作业引发重大涉外事件。要根据新的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加大渔民培训教育力度,引导渔民提高守法意识、依法生产作业。入渔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协定、纪要和许可作业条件作业,在遇到韩方执法检查时应按照协定与纪要规定接受检查,不得抗拒或逃避检查。所有违规渔船必须通过中国渔业协会向韩方缴纳担保金。严禁从事帆张网等非法作业,严禁安装铁钎、铁丝网等妨碍登临检查设施,严禁非法转让、倒卖入渔许可证,严禁进入韩领海、暴力抗法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加强港口、海上执法及敏感海域管控。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港监、船检等机构,加强港口检查和海上执法,依法对渔船证件、船名船号、重要安全设施和通信导航设备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出港并依法处理。2017年上半年,各省(市)要集中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对非法安装铁钎、铁丝网等妨碍登临检查设施的渔船进行清理取缔。积极推进和配合海警部门加强海上执法管控,在敏感海域开展巡航。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对有组织暴力抗法、造成重大涉外事件的涉渔三无船舶要严管重罚,切实维护海上作业秩序。
 
  四、关于其他问题
 
  有关韩国“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管理以及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管理等问题,按《关于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渔政〔2001〕131号)要求执行。赴韩国水域紧急避难问题,按《关于我渔业船舶赴日本、韩国水域紧急避难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安函〔2015〕3号)要求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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