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3-13 15:55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6270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8-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4f3a7c4e014f4a51eb1b003f/c862be36e40b4388883c52c9f7d3f7c3_1.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二级机构:
 
  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范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9日
 
  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范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所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或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的,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章  自我声明公开
 
  第五条  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产品标准,以及企业执行的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以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标准。
 
  第六条  企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标准文本或者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仅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
 
  第八条  企业在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前,应按照《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产品标准的起草、审查、发布等程序。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和产品改进、市场需求等变化,适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前次公开继续有效;复审结论为修订的,修订后重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以原名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依法作为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声明公开。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全省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和管理,对所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并根据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技术工作,并依据审查技术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918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583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850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3297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530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4861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785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