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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鲜活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食药监发[2017]24号)

2017-03-12 07:49IP属地 北京市海淀区 联通5410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食药监发[2017]24号
【发布日期】 2017-02-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5571_ci_trid_2305290.html
港务区管委会,各区、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水产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80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鲜活水产品市场监管,现将鲜活水产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市场准入
 
  (一)信息报告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早、晚市场、便民摊群点的负责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鲜活水产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二)协议准入制度
 
  鲜活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和市场开办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早、晚市场、便民摊群点的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为集中交易市场 提供鲜活水产品的供货者,应当与购货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从事鲜活水产品经营活动。
 
  (三)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水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鲜活水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鲜活水产品,不得购进销售无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鲜活水产品。
 
  (四)产品标识制度
 
  1、销售鲜活水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2、销售鲜活水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鲜活水产品名称、产地、养殖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养殖场的具体名称。
 
  3、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五)进货查验制度
 
  1、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者销售水产品时应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品名、产地、数量、价格、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销售凭证应加盖经营单位印章。销售凭证一式两联,存根应保存不少于六个月。水产品零售者在销售鲜活水产品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出具销售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鲜活水产品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品种、来源、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承运者等内容,进(销)货台账应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存根和进货票据装订成册,可以作为进销货台账)。
 
  3、鲜活水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来源不明的鲜活水产品。购进鲜活水产品应当查验销售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养殖许可或工商执照、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养殖许可或工商执照、销售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个人或企业通讯信息。
 
  二、加强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三、 建立黑名单制度,推进联合惩戒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1、在本市市场销售的鲜活水产品含有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场名场址和其他产品标志经营的;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鲜活水产品的情形 。
 
  (二)凡是进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从查处之日起,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联系人:陈  成   联系电话:88221538(传真)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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