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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农业函〔2017〕61号)

2017-03-11 16:51IP属地 北京市海淀区 联通6030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陕农业函〔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02-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ny.gov.cn/templet/sxny_gov_cn/showarticle.jsp?id=595824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质安函〔2017〕25号)文要求,我厅决定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检查内容:依法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证书的行为。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重点:用标产品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是否相符,用标产品与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信息是否相符,用标产品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重点:登记证书持有人授权使用标志情况,标志使用人信息录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系统”情况,标志使用人实际标志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标志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和证书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留存证据,视不同情况依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请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各自行业及分管业务做好抽查工作。
 
  (二)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活动,全面提升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为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三)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要通过此次标志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现状,系统梳理在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标志管理制度机制。
 
  三、时间安排
 
  请各工作机构于3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每个市(区)组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现场检查不少于10家,在检查中发现用标问题的应提供清晰的证明照片,并于4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并抄报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其中,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专项检查总结、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总结及2017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2017年度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2)、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请报送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相关表格请登录陕西农业网(www.sxny.gov.cn)下载。
 
  请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后于4月9日前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存在违法、违规用标问题的需要提供清晰图片或相关证据。
 
  本次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省厅将适时派人对部分市(区)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相关结果予以通报。在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局及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联系联系。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陈瑶,
 
  电话:029-87349060
 
  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联系人:蔡黎明,
 
  电话:029-86262751。赵坤,电话:029-86361557
 
  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联系人:李思峰,
 
  电话:029-86269956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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