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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盐食药监食生〔2016〕67号)

2017-01-11 14:25IP属地 北京市海淀区 联通12710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盐食药监食生〔2016〕67号
【发布日期】 2016-05-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fda.yancheng.gov.cn/xwzx/zltg/201605/t20160516_547981.html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城南分局:
 
  现将《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食品生产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促进食品加工业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分等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设立科学合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征集定性、定量的信用评价指标信息,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对企业信用水平做出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审慎规范等评定原则。
 
  第四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二、信用评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开展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市局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稽查处参与评定工作。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制定和执行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2、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和审核工作;
 
  3、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负责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等提供相关信息;
 
  4、负责评定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建立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二)县(市、区)局工作职责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及时向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三、信用评定范围和评定指标
 
  第六条 凡在盐城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需参加信用评定。
 
  第七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企业质量诚信保障能力等,具体评价指标分值见附件1《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四、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得分为依据。总分≥90分为守信(A级),80-89分为基本守信(B级),70-79分为失信(C级),<70分为严重失信(D级)。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一旦被市信用主管部门、市行业监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停止其信用等级的评定,列入严重失信(D级),并采取后续的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为信用评定否决情形,直接列入严重失信(D级),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二)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市、区)级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生产食品或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死亡的;
 
  (四)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等生产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七)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或是在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八)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情节的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存在依法或者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的。
 
  五、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以每一年度为一个信用等级评定时段。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局对照《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开展上一年度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向市局上报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对初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局上报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报市信用办,并将评定结果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六、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确定为守信(A级)等级的,坚持以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适当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连续3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向媒体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确定为基本守信(B级)等级的,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保持日常监管检查力度,一般每年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责成其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要求单位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加强食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再学习,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确定为失信(C级)等级的,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同,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公示违法违规记录,一般每年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不少于4次,并组织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分析原因、查找问题、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工作不力、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予以曝光。适度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 确定为严重失信(D级)等级的,坚持主要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列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将其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一般每年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不少于6次,单位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说明情况,作出保证,确保立即整改。对符合吊销许可证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予以曝光。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能为监管部门查处重大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确有立功表现的,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加分。另外,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假劣食品情况的给予加分。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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