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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宿食药监办发〔2017〕1号)

2017-01-11 14:22IP属地 北京市海淀区 联通8920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宿食药监办发〔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01-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uqian.gov.cn/sspyj/gzwj/201701/904baaa334544dc387ae1c778b328c43.shtml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
 
  自2016年9月我市开展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改革以来,全市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稳步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停行权”类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告知、承诺签订和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市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凡列入宿迁市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暂停行权”类目录的食品,暂停生产许可。
 
  对企业“暂停行权”类食品,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如企业仍从事食品生产,或属新申办营业执照的,各县区局要按照《宿迁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风险告知、承诺签订、承诺后核查、登记管理等工作。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便于掌握全市食品生产许可改革成效及监管情况,统一做好“暂停行权”类食品生产企业承诺公示工作,请各县区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的“暂停行权”类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其承诺书(扫描版或照片版)上报至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对“暂停行权”类食品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先证后核”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实施。
 
  二、积极实施“先证后核”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对办理“先证后核”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除其生产企业申证材料符合要求外,企业还要在近一年内无监督抽检不合格、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企业在近一年内有监督抽检不合格、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其申证办理程序应按照“暂时保留”类食品实施。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企业,市局行政服务处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发证,并将相关公示材料交市局办公室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全面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
 
  (一)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片”监管制度。各县区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监管“定人定岗定片”工作责任体系,配备与食品生产监管数量、任务相适应的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明确食品生产监管分管领导、监管责任人名单、工作岗位、监管责任片区及被监管企业,把“定人定岗定片”工作落到实处,并记录入档。
 
  (二)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县区局要根据省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生便函[2016]2063号),以及《宿迁市“暂停行权”、“先证后核”类食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八项制度”切实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检查企业是否达到所承诺的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条件要求。对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要编制和实施好2017年度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计划,同时执行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清查企业实际生产的食品类别,留存纸质材料并归入企业信用档案。
 
  各县区局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中,遇到什么实际问题或困难,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进行联系。联系人:刘峰,联系电话:84355823。
 
  附件:1、宿迁市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暂停
 
  行驶和先证后核类工业产品目录(第一批)
 
  2、“暂停行权”类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情况统计表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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