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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监测方案》的通知

2017-01-11 14:21IP属地 北京市海淀区 联通8110乐清市农业局
【发布单位】 乐清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yueqing.gov.cn/YQ017/zcwj/0203/201612/t20161209_3934644.html
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省、温州市下达的监测计划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各乡镇(街道)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局
 
  2016年12月5日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监测方案
 
  一、监测区域
 
  25个乡镇(街道)。
 
  二、监测品种
 
  蔬菜、草莓、杨梅、水果、铁皮石斛、生鲜乳、生猪尿样(定性检测)。
 
  三、监测形式
 
  定量抽检与定性抽检相结合。
 
  四、抽样地点
 
  蔬菜、草莓、杨梅、水果、铁皮石斛抽样地点为全市范围内的规范化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和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和规模种植基地(或大户)等。生鲜乳抽样地点为全市规模养殖场和生鲜乳收购站及生鲜乳运输车辆。生猪尿样(定性检测)地点为全市规模养殖场和屠宰点。
 
  五、监测任务数量
 
  (一)蔬菜、草莓、杨梅、水果、铁皮石斛定量监测,全年总共抽取400批次样品。蔬菜抽样种类包括茄果类(番茄、辣椒、茄子)、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甘蓝类(包心菜、花椰菜、青花菜)、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菜心)、绿叶菜类(生菜、蕹菜、芹菜、韭菜)、豆类(菜豆、豇豆)等6大类为主。
 
  (二)蔬菜、草莓、杨梅、水果、铁皮石斛定性监测,全市监测蔬菜水果样品7500批次以上,按农产品生产季节进行采样速测,每个乡镇(街道)全年监测数量不少于省定300批次。
 
  (三)生鲜乳定量监测由市畜牧兽医局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生猪尿样定性检测由市畜牧兽医局另行文件下达任务。有奶牛养殖基地的镇、街道可适当安排对生鲜乳定量监测。
 
  六、抽样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根据任务要求,详细填写抽样单信息内容封样抽取辖区内农产品样品。抽样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
 
  (二)定量监测的蔬菜、水果、铁皮石斛、生鲜乳等样品抽样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完成,每月20日至25日前送样至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乐成街道中济路97号,清远路258弄,水产科技大楼三楼)。
 
  (三)定量检测样品抽取数量:蔬菜、草莓、杨梅、水果、样品重量1公斤,铁皮石斛(鲜条)0.5公斤,生鲜乳0.5公斤用干净纯净水瓶装。
 
  七、承检机构
 
  定量检测工作由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定性监测由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承担完成。
 
  八、监测总结材料要求
 
  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检测项目,生产基地等;
 
  (三)当地农产品生产和质量总体情况;
 
  (四)监测结果分析;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对策措施与建议。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规范抽检。为确保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该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业行政执法大支队、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市畜牧兽医局、市副食品办公室、市农业站、市特产站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动与各相关科站联系,做好抽样前各项准备,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确保样品代表性和有效性,科学、公正做好抽样工作。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工作任务。各农产品生产基地,要自觉履行生产经营者责任,积极配合抽样,拒绝抽样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基地抽样单和监测结果作为生产主体申报项目和评先选优的依据予以引用。
 
  (二)严格检测,确保质量。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和各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加强检测过程中质量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市农业局将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若发现有违反检测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三)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要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按时将检验结果数据汇总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总结分析报告、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等监测结果资料于检测次月20日前上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四)严格执法,做好监管。经检测单位确认的不合格样品,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被抽检单位进行跟踪监管。
 
  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吴朋喜,联系电话:61889282;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杨立志,联系电话:61889258;市畜牧兽医局,曾俊,联系电话:62562609;市农产品检测中心,黄娇,联系电话:6252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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