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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用品再注册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6〕135号)

2016-11-22 10:46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0580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办发〔2016〕13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a71e00b6-a48c-40b7-a5aa-40b625342dc2.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陕西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已于 2016年 3月 1日 颁布实施,该地方标准作为保健用品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产品质量,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保健用品注册、生产、检验都应严格执行该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为全面实施保健用品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保健用品注册、再注册等工作,现就产品申报、质量标准修订、复核检验及标准备案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健用品申报资料的补充要求
 
  保健用品注册、再注册申报资料中应提供企业法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详细资料,及其相关证明性材料和联系方式。机构人员应满足《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二、关于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相关检验工作
 
  (一)申请保健用品注册的企业,应按照《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DB 61/T 998.1~998.6—2015)、《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DB 61/T 999.1~999.16—2015)、《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DB 61/T 1000.1~1000.8—2015)、《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DB 61/T 1001.1~1001.5—2015)进行有关试验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二)申请保健用品再注册的企业,应按照《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DB 61/T 1000.1~1000.8—2015)、《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DB 61/T 1001.1~1001.5—2015)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核对,凡产品质量标准与地方标准不符的,再注册申报前,由企业自行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三)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再注册抽验申请时,应提供企业自行修订的标准及修订说明,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企业自行修订的标准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复核检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关于产品注册审评工作
 
  (一)省新药审评中心依据《陕西省保健用品技术审评规程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技术审评要点(试行)》和保健用品地方标准的要求严格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二)保健用品地方标准实施前,已完成再注册复核检验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审评阶段进行修订。其中产品装量差异项目按照标准要求直接进行修订,其他涉及需要补充检验的,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后进行修订。
 
  四、关于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一)根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已通过注册审批的产品,即日起企业应按照《陕西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五、关于《陕西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宣传落实工作
 
  各市局各单位要做好《陕西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保健用品注册、生产、检验都严格执行该标准。加强对保健用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做好产品检验、受理、现场核查、技术审核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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