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通知

2016-09-29 15:26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4500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ifda.gov.cn/zwgk/zcfg/bjspl/201609/t20160922_2122289.html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健康讲座、义诊等形式(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会销)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食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概念,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常有投诉举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健食品会销行为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各市县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省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等规章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并应当向参会者出示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
 
  (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或备案证书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广告的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会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注册或备案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二)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保健食品;
 
  (三)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四)在注册地以外以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形式现货销售保健食品。
 
  二、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销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未经省级食药监部门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二)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四)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五)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规范会议讲座,打击违法行为
 
  (一)各市县局应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在相关监管平台上公布信用信息。对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各地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重点对产品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是否虚假宣传等行为检查。对屡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加大监管频次和抽检力度。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相关责任义务,鼓励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备。
 
  (三)出租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只可依法宣传介绍保健食品,不得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出租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保健食品会销举办方的合法证照、联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以会销形式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各市县局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广告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日常监管,营造社会共治
 
  各市县局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
 
  (一)要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责任。
 
  (二)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并在相关公共场所(特别是大中型酒店宾馆、电影院、剧场、体育馆等)和居民小区,采取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走访社区、乡镇,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
 
  (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基层监管力量,深入乡村、社区和街道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发挥“宣传员、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重点场所摸底、排查;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发现问题,营造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等方式从事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加强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937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601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872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3511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551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5069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811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