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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意见

2016-09-14 10:0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11390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单位】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南通市农业委员会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tfda.gov.cn/art/2015/10/20/art_52419_1971388.html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农委(农工局)、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1. 农业部门、渔业部门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2. 对不具备检测条件和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可采取委托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条件。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登记。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机制,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随附进货票据和下列证明材料:
 
  1.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
 
  2.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证书;
 
  3. 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4.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食用动物产品应加盖“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食用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动物产品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不能提供上述第1项、第2项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以及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才能销售。
 
  不能提供上述第3项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第4项相关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三、实施食用农产品溯源和公示制度
 
  1. 统一溯源票据格式。为方便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推荐使用将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相关内容予以整合的《食用农产品溯源单》(见附件1)和《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见附件2)。
 
  2. 推行溯源票据公示制度。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摊位或经营场所设置《食安南通·食品安全追溯看板》,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溯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品一标”质量证明等资料。
 
  四、完善食用农产品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 农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并附加具有生产者、产地、生产时间、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等信息的标识。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者、超市经营者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强化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自觉性,倒逼农民合作社、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经纪人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
 
  3.增强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不断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和法检批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4.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农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会商和信息共享,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根据监管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对食用农产品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本意见未尽事宜,遵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可分别反馈至南通市农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禽屠宰监管处,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1.食用农产品溯源单(参考样式)
 
  2.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参考样式)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通市农业委员会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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