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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9-14 09:5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628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07
【备    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609/328302.htm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我局起草了《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16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1543182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追溯方式) 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
 
  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未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可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初步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鼓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食品电子追溯服务。
 
  第八条(电子台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建立台账,记录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障食品可追溯。
 
  台账记录方式可采取纸质方式,按规定保存,也可采用信息化方式,通过专用台账系统或归集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数据。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由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自动建立电子台账。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形成的电子台账,视同纸质台账,不需另行记录纸质台账。
 
  第九条(企业注册) 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企业平台注册账号,核对标注地理位置坐标,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形成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十条(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出厂后24小时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进货后48小时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销售后的48小时内,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信息上报责任) 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提供的销售单为食品流通和食品电子追溯的有效凭证,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方便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追溯数据上报工作。
 
  上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完成追溯数据上报后,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通过“一键确认”的方式进行货物确认,不需另行再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重点监管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不需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的,可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但须获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授权,并使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账号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报送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可采取数据接口、数据导入、人工填报等三种方式。数据接口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报送内容) 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的内容包括电子台账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和企业自检、企业送检、第三方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证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报告、原产地证明等检验资料扫描(拍摄)件。具体要求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上报的数据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电子凭证)  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对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已经存在的电子凭证,不需再索取纸质件存档,实现“一家上传,全省通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外省)统一上传本企业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电子凭证。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发动辖区内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追溯系统并上报数据,并对企业开展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的电子台账预警功能,对不上报电子台账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核查货物与追溯系统中电子台账的符合情况。
 
  第十七条(数据安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应对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数据发布商品市场分析报告等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将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数据以商业模式进行运营。
 
  第十八条(社会共治)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食品安全公众溯源平台和移动应用,通过采集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必要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统一的省重点监管食品溯源信息服务。
 
  消费者发现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向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进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追溯信息对接,扩大食品追溯效果。
 
  鼓励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电子追溯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本规定报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及政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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