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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外召回工业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8〕101号)

2016-08-18 06:45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47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8〕101号
【发布日期】 2008-02-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部分被国外召回和其滞留在企业未能出口的工业产品出现在国内市场上。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严防国外召回产品和其滞留在企业未能出口的工业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现就加强国外召回工业产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加强国外召回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制订具体操作程序,同时,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和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国外召回工业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控制下,防止召回的缺陷产品流入国内市场,影响我国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二、被国外召回的产品进口报检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查验工作,核对该批货物是否属于被召回的产品,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防止借被召回产品的名义,混杂其他货物进口。经核查无误的产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及时地将该货物的信息和相关单证通知产地检验检疫局。
 
  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召回产品证明材料的,不得签发《入境货物通知单》,要求其退运,并报总局检验司。
 
  经整改合格复出口的召回产品,口岸检验检疫局要做好查验和核销工作。未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核销的,应予产地检验检疫局沟通,追查其产品流向,确保其未流入国内市场。
 
  三、产地检验检疫局接到口岸检验检疫局通知或当事人的申报时,要及时地跟踪该货物的流向,认真评估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方案是否对环境和操作者等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处理工作。
 
  被国外召回产品和扣压在企业的产品缺陷的整改必须符合召回国标准的要求。
 
  经整改和检测合格后,出口报检时,做好核销和监督抽测工作,并及时地将情况通知口岸检验检疫局。
 
  四、经核查,被国外召回的产品尚有滞留在企业没有出口的,要监督企业进行缺陷问题的安全整改或销毁处理,并跟踪其整改后产品的流向。
 
  五、各局对国外召回工业产品要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可以登陆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内网(http://www.aqsiqsrrc.org.cn),详细了解国外召回产品具体的情况和原因。同时,对案件进行分析,结合所辖地区的产品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更有效和针对性的措施。
 
  六、各局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和联系,妥善处理好国外召回和其滞留在企业的工业产品。发现重大问题的要随时报总局检验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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