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6-07-18 09:54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6740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6-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6/7/8/art_3543_141479.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许可工作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主体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及《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许可实施机关工作合规情况
 
  1.是否具备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法定资格,是否存在以监管所名义受理、发证行为;
 
  2.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存在擅自增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许可条件,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办理期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食品经营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结果等是否在办公场所或其他信息平台公开;
 
  5.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收取咨询费行为;
 
  7.是否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工作制度并按照制度执行;
 
  8.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职责;
 
  9.是否对许可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1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合规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的合规检查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设施设备及其布局是否发生变化;
 
  2.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保持整洁;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自查工作由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自行组织,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暗访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6月10日至8月31日)
 
  各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自纠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31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局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监督、指导各许可实施机关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监督抽查(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市局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情况,对辖区内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所辖县区局的30%。市局抽查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并汇总形成本市监督检查报告报省局,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市经营许可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省局将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监督检查情况抽查,结合市局监督检查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局工作的部署情况和工作的有效性、合规性以及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部署,做到组织到位、检查到位,确保此次监督检查达到排查问题、消除风险、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查找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及时总结推广许可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督办,压实责任。各地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加强督促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
 
  省局餐饮监管处 王  玲 0531-88592621;
 
  省局食品流通处 于新生0531-88592585。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949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614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885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3644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5653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5203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826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