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印发《2016年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洪食药监字〔2016〕35号)

2016-04-07 13:5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5410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洪食药监字〔2016〕35号
【发布日期】 2016-03-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cfda.gov.cn/CSLM1/111/2016/04/11244747.html
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开发区(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工商局):
 
  现将《2016年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2016年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省食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体现“四个最严”为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完善食品经营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落实,全面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共性问题治理,强化社会共治,为健全食品经营治理体系、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总体保障能力和水平做出新贡献。
 
  一、加强推进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国内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订工作,认真做好食品经营监管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二、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
 
  按总局、省局要求,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全面开始启用。推动各单位按照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协助收集整理并研究解决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一是落实食品销售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控制、食品销售设施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和采取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加强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指导各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签署质量安全协议、开展自检,加强风险防控,承担管理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市场准入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四、突出食品销售市场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针对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和农村食品店统一配送管理,着力构建乡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格。
 
  二是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切实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能,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中秋、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即“一非两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食品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经营有关部门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经营监管培训班,指导地方强化食品经营基层监管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等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全面提升监管队伍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主动加强与教育、旅游、铁路、农业、市场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督查,形成监管合力,推进食品经营监管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957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622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894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3736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5747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5295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837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