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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果销售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32号)

2016-03-23 09:06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6710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6〕32号
【发布日期】 2016-03-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xfda.gov.cn/CL0040/10372.html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外观好看、包装精美、名称独特的水果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水果销售市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假冒劣质、农残超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节日期间群众投诉量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水果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水果销售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3月10日至4月10日
 
  二、检查内容
 
  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是否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利用秤具、包装等进行短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是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四是按照规定是否标明产品的品名、规格(毛重、净重)等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商标侵权行为;五是是否存在销售以次充好、过期霉变等劣质水果的经营行为;六是是否销售存在非法使用违禁物质、超剂量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水果市场综合治理。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及医院、车站内外销售果篮、礼盒等水果经营者为重点,在深入摸底排查基础上,集中力量,以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为突破口,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和销售有毒有害、“三无”、过期、变质等违法经营行为。对销售进口水果的,无法提供进口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等相关证明的,擅自标注“进口水果”以及编造虚假产地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下架退市,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强化水果市场质量监督抽检。切实把好水果质量准入关,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检验检测室,健全水果入市前检测制度,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强化对水果的日常快速检测,对入市前水果开展“农残日日检”,对风险监测有问题的水果开展“重点检”,坚决杜绝未经检测的不合格水果进入市场销售。要强化对水果的质量抽样检测,重点检测农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安全指标,对检测不合格的水果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根溯源,查明原因,迅速进行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水果市场的准入管理。积极推进水果市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记录,重点以产地准出、购货凭证、合格证明为来源依据,以交易凭证为流向依据,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实现问题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水果,要及时深入调查核实,依法处置,努力构建水果市场从种植、收购、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水果自检制度等,明确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供货者的相关责任。监督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进销货台账,认真记录进货时间、品种、数量、保质期、来源以及销售流向等情况,切实把好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开展水果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切实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日常监管。要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加强日常市场巡查,强化水果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排查水果市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掌握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问题,要增加市场巡查频次,完善巡查措施,针对突出的共性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三)强化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农业、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食品违法行为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积极畅通12331、12315、12365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努力构建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于4月15日前将水果销售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syjltc@yeah.net)。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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