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聚葡萄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3-19 12:43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6350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14 
【备    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73/15058.html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聚葡萄糖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聚葡萄糖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聚葡萄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聚葡萄糖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现面向全省聚葡萄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3月25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王一凡

 

  电话:0371-87519830

 

  E-mail: hnszjqs@126.com

 

  2016年3月14日

 

  《聚葡萄糖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产品是指以葡萄糖、山梨糖醇、柠檬酸或磷酸按一定比例混合,在高温下加热聚合,冷却、粉碎而成的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产品及经过中和、脱色、干燥等工艺而成的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申证单元名称和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称量配料→高温聚合→冷却、粉碎→净水溶解→中和脱色→精密过滤→脱水干燥→计量包装→金属探测→成品入库。

 

  未经中和、干燥等工序的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产品可无净水溶解、中和脱色、精密过滤、脱水干燥工序。

 

  经中和、脱色等工序的液态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产品可无脱水干燥工序。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高温聚合;微生物控制;金属探测。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重金属超标;(二)微生物超标;(三)异物污染;(四)含量、水分超标;(五)聚合度不够。

 

  四、产品相关标准

 

  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设有与企业生产能力、产品种类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应具备:配料车间、高温聚合车间、冷却粉碎车间、净水溶解中和脱色车间、脱水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化验室、工作服、帽的洗涤间等生产场所。

 

  生产车间设置应按工艺流程需要,有序而整齐地布局,应符合防火、防爆、防尘、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要求。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有效隔离(各区域应隔离完全,不得下部隔离顶部连通),车间内部隔断及地面材料应符合生产卫生要求。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原辅料配料间、聚合车间、冷却粉碎间、水处理车间、化料中和脱色车间、脱水干燥车间)、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1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生产车间的更衣、洗手消毒、鞋靴消毒等设施应与生产能力(操作人员数量)相适应。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人流、物流卫生控制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一)聚合反应设备;(二)冷却粉碎设备;(三)净水溶解设备;(四)中和脱色设备;(五)精密过滤设备;(六)脱水干燥设备;(七)计量包装设备;(八)设备管道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未经中和脱色的产品可无上述3、4、5、6设备

 

  生产液态产品可无上述脱水干燥设备

 

  七、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高效液相色谱仪(配示差折光检测器);(二)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生物显微镜;(六)电热恒温干燥箱;(七八)分析天平(0.1mg);(八)天平(0.1g);(十九)马弗炉;(十)PH计;(十一)分光光度计。

 

  八、检验项目:

 

  其它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

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聚葡萄糖(可溶性膳食纤维)

 

3

水分

 

4

灰分

 

5

pH值

 

6

1,6-脱水-D-葡萄糖

 

7

葡萄糖和山梨糖醇

 

8

5-羧甲基糠醛

 

9

*

 

10

*

 

11

菌落总数

标准由此要求

12

大肠菌群

标准由此要求

13

霉菌

*

标准由此要求

14

酵母菌

*

标准由此要求

15

沙门氏菌

*

标准由此要求

16

志贺氏菌

*

标准由此要求

17

金黄色葡萄球菌

*

标准由此要求

18

标签

   

 

  九、其他要求

  产品检验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959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624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897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3759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577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5318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840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