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调查摸底及进一步推进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5〕103号)

2015-12-15 13:23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17170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5〕103号
【发布日期】 2015-12-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q.hljda.gov.cn/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1335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掌握我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质量安全总体情况,从源头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消除城郊结合部和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局全年工作安排,现决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数量、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在调查的同时要坚持“规范一批、核准一批、取缔一批、帮扶一批”的原则,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小作坊重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开展调查建档工作,全面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分布、数量和基本状况。根据调查情况,对小作坊进一步规范治理,使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得到增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使用和记录等管理制度得到全面实施;无证生产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黑作坊”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及时查处;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二、调查及监管对象
 
  本次调查及监管对象为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小作坊(含取得核准证和未取得核准证的小作坊;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小作坊),主要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12月16日前)申报自查。
 
  各县区局要及时部署食品生产小作坊调查摸底并推进重点监管工作,将小作坊调查监管工作落实到专人负责。调查工作中,小作坊首先要进行自查并申报相关情况,具体工作人员再根据小作坊自查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逐一调查登记,并按照大庆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1)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经营情况、是否取得核准证、基本生产条件、生产加工品种等逐项填写,准确摸清辖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小作坊基础档案,确保调查建档信息的准确、全面。
 
  第二阶段:(2016年1月5日前)排查检查。
 
  通过此次活动,要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的“黑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生产核准证、完全不具备生产必备条件的小作坊,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帮助其提高生产条件,扩大规模,实现由食品生产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的提升。通过小作坊调查及加强监管工作,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夯实我市监管工作基础,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引导我市食品生产小作坊走上规范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方便的消费环境。
 
  第三阶段:(2016年1月15日前)总结上报。
 
  调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局要按时将监管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汇总上报,重点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工作建议等,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附件1《大庆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食品生产小作坊调查汇总表》及工作总结上报到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此后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动态变化情况每季度排查一次并报送相关情况。
 
  联系人:林丽爽           联系电话:6287233
 
  电子邮箱:dqshipin@126.com <mailto:dqshipin@126.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食品生产小作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将调查摸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区域内调查及推进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专人,明确任务,全面调查、加强监管,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百姓安全消费。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消费者购买加贴食品生产小作坊核准证标志的食品,自觉抵制厂名厂址不详、质量安全无保证的产品。工作中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强监督,对举报反映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及时处理,避免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狠下功夫,全面覆盖。在食品生产小作坊调查工作中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全面调查、不留死角,确保调查信息全面、真实、完整、可靠,并及时做好《调查表》汇总上报工作,为下一步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或不具备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同级地方政府汇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970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634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908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3872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588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5434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854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