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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过渡期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5〕170号)

2015-12-09 09:20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930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办发〔2015〕170号
【发布日期】 2015-10-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34a2888f-ae0f-4da3-88a1-e6fdb16b56d6.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局机关相关处室: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新许可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现就过渡期新许可办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受理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新许可办法要求进行受理,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最高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受理后组织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审查,由最高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申请人申报资料按照新许可办法要求申报,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书等许可文书暂用原模板。
 
  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新申办的已经完成现场核查的,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结;未进行现场核查的,按照新许可办法规定程序办理。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申请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新许可办法要求执行,食品销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进行审查,有不明确的内容参照原有规定执行。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进行审查。食品生产许可仍按原通则和细则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销售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
 
  延续换证的由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
 
  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发证
 
  10 月1日 前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仍发旧证,有效期为3年; 10月 1日 以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放《过渡期准予食品生产许可通知书》或《过渡期准予食品经营许可通知书》,新申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新许可办法要求编写,最后一位效验码用“X”代替。启用新版许可证后换发新证,新证由各市食药监局根据国家总局许可证格式规定自行印制或者购买。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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