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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和备案存储冷库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5-12-01 08:58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3020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1-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198/2015/1127/37329/content_37329.html
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和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第136号令)以及《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15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5年度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和进口肉类产品备案存储冷库的年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时间和地点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和备案冷库需在我局参加年审工作,具体名单以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2015年7月更新)”为准(见附件1),备案冷库以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名单”为准(见附件2)。
 
  此次年审工作的开展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受理方式为网上受理。
 
  咨询电话:5861 9067
 
  二、参加年审工作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下列项目中1-5项适用于进口肉类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6-10项适用于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年审。
 
  (一)进口肉类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表(见附件3)
 
  (二)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见附件4)
 
  (三)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与主要进口口岸指定存储冷库签署的有效期内的存储协议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肉类产品情况总结。需包含进口主要产品种类、品名、数重量、货值;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全年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如有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进口产品的退运或销毁情况、缺陷产品的召回和处理情况;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情况:如运输与仓储、进口与销售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与健康管理、缺陷产品召回与处理制度等。
 
  (五)企业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属实,如有欺瞒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模板见附件7。
 
  (六)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年审表(见附件5)
 
  (七)进口肉类备案冷库出入库记录,包括年度内所有与冷库签署存储协议的企业出入库记录。(见附件6)
 
  (八)2015年全年与本冷库签署有效协议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名单、联系方式和合同有效期。
 
  (九)2015年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情况总结。需包含主要存储产品种类、品名、数重量;主要存储产品的来源国家或地区;全年存储产品的质量安全总体情况,是否发生因存储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分析;冷库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情况:如运输与仓储、货物出入库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与健康管理制度等。
 
  (十)企业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属实,如有欺瞒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模板见附件7。
 
  三、注意事项
 
  (一)请将上述年审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bjciqshipin@126.com,所发送文件请以“XX公司2015年度进口肉类产品备案收货人/备案存储冷库年审材料”命名。
 
  (二)所提供的企业承诺书,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
 
  (三)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和备案存储冷库需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如实报送材料,不符合格式及内容要求的材料将不予受理。此次年审采取电子材料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局将随机抽查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如有不实申报情况,将列入企业诚信记录,瞒报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取消备案资格。
 
  (四)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五)2015年全年未曾开展过进口肉类产品业务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应提交书面说明,说明未开展业务的原因。
 
  (六)年审通过后将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最终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为准,请各收货人及备案冷库自行查询。
 
  特此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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