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34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现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34部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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