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辽宁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存放场地监督管理规程

2015-08-12 09:3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3200辽宁检验检疫局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ciq.gov.cn/ywpd/dwjy/ywcs/dwjqcpl/201012/t20101206_52655.htm
  1目的
 
  为加强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规范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存放场地(以下简称存放场地)的监督,确保进境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存放进境待检的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室内库房和露天场地,也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加施饲料标签、更换包装等场所。
 
  3术语
 
  动物源性饲料:指含有加工动物蛋白或油脂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4存放场地基本条件
 
  存放场地应靠近进境口岸码头,原则上不超过20km,交通便利。
 
  4.1室内库房
 
  4.1.1室内为水泥地面,平整洁净。
 
  4.1.2库内光线、照明、通风良好。
 
  4.1.3场地应划分剁位,放置垫板,设置剁位排号。
 
  4.1.4库房有防火、防爆、防鼠、防盗设施,有专人管理。
 
  4.1.5不得存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有影响的物品;
 
  4.1.6 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2露天场地的基本条件
 
  4.2.1场地外围环境状况较好,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
 
  4.2.2场地位置应相对高与周围,场地本身应有一定坡度,以防污水流入,便于雨水排放。
 
  4.2.3场地应全部硬化,平整、不积水、无尘土飞扬。
 
  4.2.4场地应划分垛位,每个垛位均用石头等坚硬、不透水材料垒砌而成,标明排号和垛号,排与排之间的距离应便于车辆和人员通行,同排的垛位距离应不小于1米,以保持通风良好。
 
  4.2.5场地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废物、垃圾、粪便等。
 
  4.2.6场地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污染等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有影响的物品。
 
  4.2.7场地应有围墙、铁门或铁栏门保护,防止被盗。
 
  4.2.8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2.9 场地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5.监督管理
 
  5.1检验检疫机构对存放场地实行备案制度。由存放场地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存放单位)向检验检疫部门递交申请(附件1),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在辽宁局网站上公布。备案有效期为3年,未经备案或未在备案有效内的不得存放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2存放进境待检的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要求进行。存放前,存放单位需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签订书面存放协议,进口企业持此协议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检验检疫机构在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根据存放协议明确进境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存放单位。
 
  5.3 进境待检的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存放期间即进境后至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前,存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5.4存放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境待检的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存放单位一律凭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库、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出库,并留复印件存档。无上述单证的,不得出、入库。
 
  5.5存放单位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包括检验检疫报检号、品名、收货人、输出国家、提单号、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入库日期、数量、重量、存(分)放垛位排号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6检验检疫机构对存放单位实施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制度。施检人员不定期抽查存放场地的条件保持、出入库登记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的收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备案的存放场所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存放条件不能保持,管理不符合要求,而又得不到整改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取销其备案资格,不得存放进境待检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9021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9696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20497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209573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201657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69697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8781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8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