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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邯食安办〔2015〕14号)

2015-07-02 14:5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4000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邯食安办〔2015〕14号
【发布日期】 2015-04-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fda.gov.cn/tongzhi/spjg/1815.html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冀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邯郸市桶装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
 
  邯郸市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市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政府食品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针对饮用水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以“整治、查处、帮扶、规范、发展”为原则,采取集中整顿与规范治理相结合、宣传依法生产经营与曝光违法生产经营相结合、分工负责监管与注重督促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所有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清查整顿,进一步加大桶装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及检验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打击桶装饮用水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桶装水行业健康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质量可靠、安全合格的饮用水。
 
  二、整治步骤和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5年5月1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至5月10日)。召开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动员暨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内主流媒体参加,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各桶装饮用水企业对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检查是否严格按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是否按工艺流程作业、是否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主要包括:(1)企业洗手、更衣、消毒措施是否有效。(2)是否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所使用的PC桶、盖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3)是否使用变形、污染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桶。(4)生产用原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的要求。(5)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制度,水桶在灌装前是否严格按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坚持定期清洗消毒。
 
  3.检查必备生产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包括:(1)是否正常使用自动灌装设备。(2)是否正常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以保证空气洁净度的要求。(3)是否按要求启用化验室,化验室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在有效期内。
 
  4.检查是否做到产品出厂批批检验,是否落实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1)是否进行批批出厂检验,是否有检验记录。(2)是否有伪造检验数据行为,是否有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行为。
 
  5.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和供应商评价工作,循环使用的水桶是否符合要求。(1)所有购进的包装材料是否进行索证索票。(2)回收的水桶是否露天存放。(3)是否有不合格品追溯制度。
 
  6.检查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生产车间及周边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7.检查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企业通过自查进行全面整改,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及整改报告。
 
  (三)集中整治规范阶段(5月21日至8月15日)。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进行全面排查,逐乡、逐村、逐户细致摸排,做到不留死角,排查到底。重点检查已关闭取缔的、停产的企业和小作坊,重点排查无证桶装水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向社会公布全市持证合法生产企业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整治行动。
 
  1.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1)企业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资质;(2)查取水点水源保护是否到位,水源水是否每年进行了跟踪监测;(3)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必备条件;(4)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水桶和盖是否进行全面清洗消毒;(5)灌装间是否正常有效运行,达到洁净要求;(6)原辅材料是否进行进货查验,是否使用非PC桶;(7)是否具备出厂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和检验能力,检验设备是否周期检定,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9)是否添加矿物质,添加的矿物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0)是否建立销售台账,是否实施全过程追溯管理制度;(11)产品标识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2)企业从业人员是否进行有效健康检查,是否持证上岗。
 
  2.严查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以下行为依法立案查处:(1)无证生产经营的;(2)使用非PC桶的;(3)各类台账不健全,并拒不整改的;(4)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商标的;(5)不能持续保持生产条件且不积极整改的;(6)产品抽验不合格的。对无证企业、小作坊、黑窝点等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设备等有效措施,防止企业私自开工生产;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监督抽验。依法组织桶装水监督抽验,发现不合格的,特别是发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依法处置,坚决遏制桶装水质量安全问题的滋生蔓延。
 
  4.规范服务指导。组织企业开展桶装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298—2014学习,并督促贯彻实施。对有一定生产规模,经过整顿后能够达到申证条件,并积极准备申证的企业,对其进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生产条件,达到条件后及时督促申请和组织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者及时发证。
 
  (四)巩固提高阶段 (8月16日至8月30日)。本次专项检查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汲取经验,并以此次为契机,加强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诚信建设,全面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和质量诚信档案,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此次全市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局食品生产处牵头负责,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全市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行动;各县(市、区)食安办牵头负责本辖区的整治行动。市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进整治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促进共治。建立健全督查、抽查、暗访制度,建立桶装饮用水质量定期曝光制度,注重培育建立1-2个标准化、规模化的品牌龙头企业,鼓励名优企业连锁经营,带动当地桶装水企业健康发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业监督制度,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宣传,提高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媒体跟进整治进展,及时报道饮用水整治信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动态,及时曝光整治处置不法企业情况,增强企业质量意识、诚信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知法守法能力。
 
  (四)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工作进展周报制度,及时反映整治动态、报送整治信息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的相关音像资料。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表于8月25日前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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