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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关于实施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5-06-13 11:46IP属地 河北省秦皇岛市 联通2340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ongdu.xmciq.gov.cn/xxck/tzgg/201311/t20131114_103676.htm
各分支机构(和平办、港湾办除外):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5月厦门局出台了《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并对厦门局检区的进口食品指定或认可储存场所的进行考核、备案。为切实落实进口商对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的有效监管,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对处于检验检疫周期内、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的进口食品(进口水产品、肉类除外)实施在指定或认可的储存场所存放、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经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必须存放在厦门局指定储存场所进行标签整改等处理。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经现场查验合格需送实验室检测的,或进口非预包装食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在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必须存放在厦门局指定或认可储存场所。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现场查验合格,或进口非预包装食品经现场查验综合评定合格,无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直接放行,不要求存放在指定或认可储存场所。
 
  四、认可储存场所仅限存放本单位进口食品。
 
  五、进口商可选择厦门局公布的任何一家指定储存场所名单存放进口食品,任何单位或检验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或暗示进口商选择某一指定储存场所存放进口食品。
 
  六、通过审核的指定或认可储存场所名单动态公布在厦门局门户网站(http://www.xmciq.gov.cn/网上办事大厅/食品检验/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
 
  七、请各分支机构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要求通知辖区食品进口商。
 
  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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