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

2015-05-21 09:01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32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5〕38号
【发布日期】 2015-04-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5/4/28/10334050.shtml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四川是畜牧业大省,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大,涉及范围广。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农业厅依据各市(州)规划草案,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艺技术。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予以保障;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7997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8664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9233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97003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89073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58024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6011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