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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5-05-14 09:34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1960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7-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dezhou.gov.cn/n1070/n97159/n117634/n120514/n1798804/n1799372/6639762.html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和省质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质监食【2011】174号)的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和强化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职责,不断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坚持“政府领导、从严监督、规范提升、保障安全、逐步减少”的工作原则,立足当地实际,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探索对小作坊监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引导小作坊提升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力争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得以规范和提升。
 
  三、明确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四、建立制度
 
  为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小作坊生产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制度:
 
  (一)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小作坊经营者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二)产品执行标准制度。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三)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首次销售前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二次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四)食品安全危害防控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风险管理,收集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加工工艺流程、食品添加、环境卫生、储存产品检验等风险信息,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会商后,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预防与控制食品危害的发生。
 
  (五)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小作坊生产者应当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组织生产,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并将承诺书悬挂到加工场所醒目位置。
 
  五、必备条件
 
  小作坊应当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与生活区相隔离的场所,要与有毒、有害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舆洗、消毒、防蝇(虫)、防鼠、防尘及废弃物处理的设施、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小作坊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垃圾杂物堆放;工作人员应穿隔离衣,带卫生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积极帮助小作坊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的标准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使更多的小作坊尽快提升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二)各县(市、区)局应制定对小作坊的监管计划、措施和要求,认真开展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组织乡镇、街道办食药监管所对本辖区内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见附件1),掌握辖区内小作坊的基本状况,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出质量安全承诺(见附件2),尤其要掌握小作坊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定期向当地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提升小作坊生产条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
 
  (三)各县(市、区)局应通过不定期检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原料进货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检产品、禁止生产高风险食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措施,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四)各县(市、区)局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强对小作坊生产者的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小作坊生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宣传到每一个小作坊经营业户,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五)各县(市、区)局要加大对小作坊的行政执法力度,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违法标识标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管和执法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尚未作规定,有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当责令小作坊经营者立即改正,对于发现的无照经营或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区域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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