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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管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15〕2号)

2015-05-12 09:3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1950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办餐〔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4-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5/04/6039339.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火锅因其口味多样、食材丰富、加工快捷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但一些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作火锅底料、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以及火锅原料掺杂掺假等情况,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整治餐饮服务环节火锅业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5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隐患排查
 
  各地要部署从事火锅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检、自律,对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的采购进货、票证记录、仓贮管理、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全面排查隐患,严防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违法制作火锅底料和调味料、不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的行为发生,坚决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业潜规则。
 
  二、迅速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要利用2个月左右时间,以经营火锅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重点,迅速开展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伪劣行为。对来路不明的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要立即监督餐饮单位停止使用,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风险可控。对于在火锅底料或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坚决查处。
 
  三、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各地要加大对火锅原料、底料、食品添加剂等抽检监测力度,按照省局201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安排,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别要将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火锅原料、底料、调味料列为必检品种。发现不合格食品及风险监测问题食品,要立即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及时公布抽检和风险警示信息。
 
  四、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各地要深入推进“明厨亮灶”,强化经营信息公示,促进食品操作过程、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阳光公开”,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监督抽检和案件查办等情况,建立负面清单,强化监管信息公示,形成震慑警醒作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构建健康有序、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五、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地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加强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工作,确保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注热点、舆论反映焦点等问题,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要积极协调行业协会,加快推进火锅经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行业自律,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要加大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培训和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自觉性和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对于不实报道,要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请于2015年6月25日前报省局餐饮食品处,其余工作情况在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联系人:凌敏峰,电话:0791-88178697,传真:0791-88158056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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