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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标识标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49号)

2015-05-12 09:33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230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5〕49号
【发布日期】 2015-05-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6880.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食品标识标签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标识标签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在今年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检中,仍有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标注、标注不全或标识错误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标识标签监管工作,杜绝食品标识标签违规标注、违法宣传等问题,增强企业诚信生产、守法经营意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标识标签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整治促规范、以打击促诚信”的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识标签专项整治,彻底杜绝食品标识标签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生产诚信意识。
 
  二、整治范围
 
  全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等,对标识标签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食品标识标签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原辅料、产品属性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重点要自查标识内容是否有缺失、执行产品的标准是否有效、产品配料表是否完整等内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识标签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不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企业要主动召回。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以食品标识标签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识标签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主动召回。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标准请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栏目下载(http://www.xjda.gov.cn/WS01/CL0367/15672.html),并向辖区内企业进行传达。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严厉打击宣称食品其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严厉打击自主标识内容不真实、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和(或)编号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5月20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提交自查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21日-7月15日),结合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16日-7月25)对排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重点督办,实地检查确认,巩固整治排查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人,确保监管到位、整治到位。
 
  (二)加大投诉调查处理力度。对食品标识标签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于查处。
 
  (三)加强宣传。各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适时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的消费信心,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州市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附件:食品标识标签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doc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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