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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汉中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5-07 08:5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620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县区食安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汉中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安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
 
  汉中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级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打击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来访举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举报;其他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二)未经行政许可或备案登记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在汉中面皮、麻辣鸡、核桃馍、牛肉干等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在大米、面粉(食)、食用油、豆芽、豆腐、酱油、醋、辣椒等人民群众常用的基本品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
 
  (六)仿冒商标、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等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令禁止却长期暗存的行业潜规则;
 
  (八)私屠滥宰,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的;
 
  (九)在农产品(水产品)种养加、运销贮等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的;
 
  (十)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记录举报情况,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接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六、举报奖励级别和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关键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处结论相符,按涉案货值的5%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处结论相符,按涉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结论相符,按涉案货值的2%给予奖励。
 
  上述每起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方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300元至500元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七、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提供最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八、奖励兑现和申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完举报案件,专题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在对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以举报人自主选择的方式兑现奖金。
 
  九、奖励经费管理: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保健食品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药品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比照此办法实行。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环节监管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技术监督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65
 
  3、食品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4、农产品种养殖(农业局)
 
  投诉举报电话:2626553
 
  5、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公安局)
 
  投诉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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