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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范围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2015〕52号)

2015-04-11 08:14IP属地 北京市丰台区 联通2710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2015〕52号
【发布日期】 2015-04-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49/n53261214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局《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积极有效的开展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全省完成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的药店19家。试点工作的开展,即探索了用药品监管模式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有益经验,又达到了方便群众购买,保障质量安全的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进一步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范围,巩固试点成果,经省局研究决定,2015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 巩固试点成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的范围和区域,实现2015年全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总体规模比2014年有较大增幅。各地扩大试点药店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去年,具体数量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确定的试点企业数量和名单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督管理处备案。试点名单确定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药店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及时开展上货销售。
 
  二、认真遴选  确保试点质量
 
  此次扩大试点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自愿申报和扎实遴选相结合的原则,成熟一家、扩大一家、规范一家、监管一家,稳重推进,扎实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积极用药店有效的管理模式推广、用运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当中,确保试点质量。同时,逐步把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销、存等重要环节参照药品零售纳入监管范畴,将药品经营领域有效的管理模式推广、运用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中,巩固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统一要求 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意识,对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加大督促、规范、指导、督导频次,规范经营行为,扎实落实“五个统一”(统一销售区域、统一标志、统一安全承诺书、统一亮证经营、统一监督电话)和“四个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乳粉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制度健全规范)。重点指导索取批批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建全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退市制度,进、销货台账记录。确保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四、加强执法 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乳制品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乳粉及乳制品的质量关,重点查处销售“五不准”婴幼儿乳粉,(即: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抽验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乳粉及乳制品,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切实保障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五、突出宣传 强化舆论引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对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并利用购药顾客群体,大力宣传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批合法检验报告、进货渠道以及用药品模式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重要信息,进一步提振广大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提高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美誉度、信誉度和知名度,切实达到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障质量安全的目标。
 
  联系电话:0971-8290732
 
  联系人:杨建伟
 
  电子邮箱:qhspjd@163.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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