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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4〕27号)

2015-02-12 09:03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85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办〔2014〕27号
【发布日期】 2014-07-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zjfda.gov.cn/news/detail/44803.html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培训和告知。从近期抽查和媒体报道情况看,全省多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能自觉执行新规,但违规使用问题仍然存在。现就进一步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所有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其它以小麦粉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二、强化监督检查。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应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膨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停止使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是否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单位在面点、糕点等食品制作过程中是否超范围、超量使用“泡打粉”等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是否已停止经营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鉴于在馒头、糕点、粉条等传统食品生产中使用“泡打粉”等含铝食品添加剂已成习惯,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宣传渠道,向消费者宣传《公告》内容,通过召开会议、专题培训、发放通知、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要求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告规定。

  充分发挥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餐饮协会等食品行业组织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律,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局。

  联系人: 食品生产处:金  贤,0571-81393572;

  食品流通处:周  扬,0571-81393570;

  餐饮监管处:邵慧群,0571-88903268。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 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9日

  附件1: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2014年5月14日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第29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现就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许可申请。

  二、自5部门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办理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工作。对于同时生产其他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上述工作应当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

  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生产,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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