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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

2015-02-03 09:46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17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5〕5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zfwj/201501/t20150119_908028.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制定工作计划与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市、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乡镇要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2016年底前,生猪年出栏量200万头以上的设区市、生猪调出大县、禽年饲养量5000万羽的县(市、区)应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养殖重点区域所在乡镇以及闽江、九龙江、敖江及“三江干流”流经乡镇必须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各地要于2015年5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规划,确保2016年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在强化联合执法基础上,试点推行基层农业、食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各市、县(区)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推进畜禽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
 
  五、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公安、环保、工商、水利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扣押、取样、鉴定、保存及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平安福建”“生态福建”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运行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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