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5〕8号)【2015-02-05实施】

2015-01-17 15:00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BGP3030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规〔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1-05
【生效日期】 2015-02-05
【效    力】 有效期至2020-02-04
【备    注】 http://www.shzj.gov.cn/art/2015/1/5/art_21541_15532.html

各区、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5日

  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

  抽样检验样品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及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中组织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的购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依职权组织开展的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的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置工作。

  各区、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工作,并对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样品购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下达部门负责样品购买经费预算的审核,按照程序拨付样品购买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六条在购买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七条购买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检验的合理需要,包含检测和备用样品所需的数量。

  第八条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必要时以照片方式记录下受检单位和受检样品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买样费按成品的出厂价核算;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原料时,买样费按原料的进货价核算。

  第十条 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单》(见附件),购买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一)企业现场提供发票,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并在购买单中注明。

  (二)企业现场未提供发票的,请企业在15日内凭发票和购买单领取买样费,抽样人员在购买单中注明领取买样费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于15日内提供发票,经说明可延长至3个月内提供发票,并在购买单备注栏中注明。

  (三)企业因抽检样品金额少、数量少、样品价格无法核定及无法提供发票等情况,自愿无偿提供样品,请企业在购买单中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受检企业逾期未凭发票至抽样单位领取买样费,视作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

  第十二条样品购买发票留存于样品购买费支付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印章或抽样专用章的封条。

  第十四条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送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于易碎或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应建立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传输、存储、保护和处置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查验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十七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对于检验合格的购买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购买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6个月。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样品,样品保存至保质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实际需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第十八条购买样品留样期满后,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样品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中抽样、检验过程中其他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严格遵循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7973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8641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9206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96740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8880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57764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5976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