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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推广动植物检验检疫改革措施的公告

2015-01-17 14:5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BGP2310上海检验检疫局
【发布单位】 上海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1-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501/t20150116_49828.shtml

  为顺应上海自贸区各类高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集聚发展,进一步创新模式,深化自贸区进口动植物产品监管制度改革,在自贸区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创新制度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动植物检验检疫改革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14〕159号)和《关于同意上海检验检疫局在辖区内复制推广自贸区首批创新制度的批复》(质检通函〔2014〕612号),上海检验检疫局决定将自贸区动植检改革相关措施复制推广至浦东新区及上海市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现公告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及上海市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见附件1),由我局负责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已获我国准入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审批流程时限由之前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许可证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为12个月,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可多次核销。负面清单中列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前仍由我局初审后提交质检总局终审。

  二、在浦东新区及上海市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实施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正面清单制度(正面清单见附件2)。

  三、为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从上海口岸进境更加顺畅,大力支持上海地区生物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逐步将上海地区有生物材料进口需求的科研单位纳入自贸区动植检改革的复制推广试点,条件成熟时,将自贸区动植检改革相关措施复制推广至整个上海市。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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