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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5号)

2015-01-14 14:32IP属地 甘肃省庆阳市 电信2910金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政办发〔2014〕45号
【发布日期】 2014-04-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c.gansu.gov.cn/art/2014/4/22/art_7266_124677.html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病死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如不经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或贩卖、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仅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还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县、区要切实提高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完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病死动物,必须认真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等有关场所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对于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坚决落实“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同时,要认真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禁止随意弃置,防止疫病传播和引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
 
  三、强化监管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农牧部门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等场所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以及其他相关场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和监管工作等经费,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动物监管工作,坚决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及餐饮行业。环保部门负责病死动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有关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刑事案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共同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
 
  县、区政府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力争用3—5年,各建设1个无害化处理厂,每个乡镇建设1个无害化处理点,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动物。依托乡镇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和村级防疫员(协检员)队伍,配备病死动物运输车辆,集中建立覆盖城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输体系,不断提升病死动物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能力。要在全面落实规模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生猪散养户和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奖补机制,制定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无害化有偿处理等相关政策,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需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予以适当补助,引导鼓励养殖场户做好主动报告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经营贩运人员的管理,加快推进动物经营运输主体防疫承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做到不收购、不贩卖、不加工病死动物。公安部门要对收购、转运、贩卖、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快速出击,严厉查处。
 
  市、县(区)均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各种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规范处置病死动物重要性的认识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讲、农业信息短信服务平台提醒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健康养殖、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水平,增强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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