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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冬季火锅市场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1-10 11:51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BGP2730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稽查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近日,中央媒体有关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为排查我市餐饮服务环节火锅市场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市局研究制订了《九江市冬季火锅市场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九江市冬季火锅市场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火锅类餐饮单位监管,确保冬季火锅市场餐饮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火锅类餐饮消费环境,现就开展2014年----2015年冬季火锅市场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从事火锅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重点为专门从事火锅、烧烤、麻辣烫等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由以上经营服务行为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查餐饮单位的火锅底料
 
  对从事火锅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外购定型包装火锅底料的,要认真查看产品外包装,明确品牌、产地、采购渠道等相关信息,查看火锅底料的采购记录、购票凭证和使用记录等,杜绝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火锅底料进入餐饮环节;属于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查看火锅底料的配料表,重点检查加工制作使用的食用油来源渠道是否正规,是否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自制火锅底料的餐饮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二)严把食品原料和调味料采购关
 
  加大对火锅类餐饮单位食品原料和调味料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食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索证索票是否齐全,采购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加强食品原料尤其是食品调味料的在库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贮存和使用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是否贮存和使用“一滴香”、“飘香剂”、“辣椒精”、“火锅红”等产品及其他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餐厨废弃油脂管理
 
  将火锅类餐饮单位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建立并落实餐厨废弃油脂日产日清、分类存放、去向登记制度,查看餐饮单位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及人员签订的协议书,防止不法分子将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地沟油”重新上市。
 
  (四)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无标识食用油、劣质食用油和来路不明的畜、禽、兽肉行为;非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利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行为;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肉制品的制作加工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五)强化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
 
  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技术的支撑作用,加大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加大对火锅底料中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可待因和吗啡等指标的检测力度,并加强对辣椒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的快检和抽检,为监督执法提供执法依据。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5年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集中检查阶段(2014年11月)。对全市从事火锅类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查处和曝光非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二)整改规范阶段(2014年12月)。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指导其健全食品原料购进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好食品原料关。
 
  (三)巩固督查阶段(2015年1月—2月)。各地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市局将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随机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把调味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堵塞各种漏洞,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加强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活动,提高餐饮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非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专项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案件查办。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按法定上限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及时上报信息。要加强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上报集中检查工作情况,2015年3月1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总结。
 
  联系人:邓丹丹
 
  电话(兼传真):0792-8586565
 
  邮箱:jjsfd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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