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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4〕47号)

2015-01-05 09:44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430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生〔2014〕47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4/12/4035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下同)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企业和食品生产小作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组织单位)为了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约谈:
 
  (一)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
 
  (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第六条  约谈组织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参加。食品生产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三)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了解企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人,《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约谈时约谈组织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形成《约谈记录》(见附件2),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
 
  (五)被约谈人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单位;
 
  (六)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采纳。
 
  第九条  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包括照片等)、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十条  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约谈通知书
 
  2. 约谈记录

附件1:约 谈 通 知 书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

姓名(职务):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  谈 事 项

约谈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组织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约  谈  记  录

被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参加人

约 谈 记 录

被约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约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组织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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