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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01-05 09:44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3520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2-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4/12/4022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要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大力推行农村宴席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食品安全培训、分类指导制度和厨师健康体检制度,努力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切实做好农村自办宴席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和实施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自办宴席,是指本县(市)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各类宴席活动,且就餐人数在50 人以上。自办宴席承办者采取主动申报和信息员上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备案。农村自办宴席主办者,在举办宴席前3 天应将菜肴清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村(居)委会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相关情况,填写《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附件),到当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办者和厨师的基本情况、事由、办宴时间、地点、就餐人数、菜肴清单等。备案后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安排协管员和信息员到宴席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记录。就餐人数在300 人以上时,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携带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进行检测或现场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和现场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和现场检查情况作为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二)建立农村自办宴席厨师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主动向所在地乡(镇)进行备案登记,定期参加当地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建立农村自办宴席用食品及原料检查制度。对于申报备案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群众,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把好关口,严禁其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掌握必要的鉴别方法、控制操作规程等,特别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要严格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要求,食用装盘前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烧透,拼制装盘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严禁野生菌、药膳等不安全食品上桌。同时,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四)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要督促举办者做好农村自办宴席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与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冷冻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禽畜进入。
 
  三、积极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就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到报告后,各相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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