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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可核发等方案的通知(贺食药监发〔2012〕32号)

2014-10-14 09:25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810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贺食药监发〔2012〕32号
【发布日期】 2012-04-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hzfda.gov.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11&id=1879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方案》和《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方案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   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受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接受主体: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根据贺政函[2011]5号文件的区域划分:市区中心区域红线内由市局审批,红线外按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由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审批(其中平桂管理区为委托下放)。
 
  (一)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审批。
 
  (二)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科研
 
  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方案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委托下放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受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接受主体: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根据贺政函[2011]5号文件的区域划分:市区中心区域红线内由市局审批,红线外按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由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审批(其中平桂管理区为委托下放)。
 
  (一)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对辖区内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进行审批。
 
  (二)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对辖区内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进行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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