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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高毒限用农药实名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13 10:0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610佛山市农业局
【发布单位】 佛山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区农林渔业局,禅城区委农办,禅城区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农业局:

  现将《佛山市农业局高毒限用农药实名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局

  2014年9月2日

  (联系人:罗成昌,联系电话:8332 0591)

  佛山市农业局高毒限用农药实名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高毒限用农药是指农业部《公告》明令规定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

  第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高毒限用农药的个人和单位,必须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否则农药经营单位将不予销售。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行业倡议、企业自愿承诺”的原则,我市蔬菜种植区的农药经营者应自愿承诺不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类农药,逐步实现高毒限用农药退出蔬菜种植区。

  第五条  农药经营者应建立《高毒限用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姓名、身份证件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并请购买者签名确认。台账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购进高毒限用农药1个月内应及时向所属的区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供货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完毕后及时带《高毒限用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到备案部门核销。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限用农药应设立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定专人负责;要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张贴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目录。

  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并向购买者详细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农药,进货时应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查验产品的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等相关许可证明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和标签等内容。

  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销售的高毒限用农药产品过期时,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专柜,清理登记,及时退还厂家;或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注明“过期农药”再销售。严禁私自保存或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药管理部门举报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限用农药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佛山市农业局农产品和农资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农业部公告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名录

  到目前为止,主要包括农业部第199号、274号、322号、1157号、1586号、2032号等公告规定的限用农药品种。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38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

  其中: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和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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