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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秋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4〕418号)

2014-10-11 09:32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570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消秘〔2014〕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4/09/35493.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国庆节即将来临,各旅游景区迎来秋季旅游观光旺季,为进一步做好秋季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发生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决定于2014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秋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作为旅游景区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及时开展秋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秋季旅游旺季期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尽快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秋季旅游旺季期间旅游景区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游客饮食安全。要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饮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强化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餐饮服务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及群众有反映、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出问题切实开展监督检查,消除监管盲点和死角,确保广大游客饮食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农家乐、小型餐馆等餐饮食品经营企业要进行全面、细致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早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到位,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隐患。要重点检查各餐饮企业是否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制度;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是否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是否存在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食品加工制作及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是否规范;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经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是否在显著位置摆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等。
 
  三、查找问题,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查找主要问题、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检查成效的原则,深入开展秋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通过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专项检查期间,对查出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对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餐饮服务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该责令整改的,一律责成餐饮服务单位整改到位;该歇业整顿的,一律歇业整顿;该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专项检查期间,要排查各旅游景区无证小型餐馆食品安全状况,对达不到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馆,限期责令整改到位,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劝其退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三是要严格旅游景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工作,做到及时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动态评定结果,从而正确引导广大游客到量化分级等级评定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四是加强同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旅游景区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管县)于10月30日前,将秋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处。省局适时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专项检查不力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通报批评。联系人:汪建明  联系电话:0551-62999334。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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