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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查处无证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03号)

2014-09-17 09:1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740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4〕503号
【发布日期】 2014-09-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409/t20140911_218136.html

各市(州)农业(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委):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厅公布了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获证企业名单。为加强饲料行业监管,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确保饲料质量安全,省厅决定2014年9月—12月间,在全省开展查处无证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检查。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拉网排查。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开展集中摸底清查并登记造册,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主体基本情况。

  排查的主要对象:一是省厅公布的获证企业;二是原具有许可资质但未按规定取得新的许可,决定不再生产的企业;三是正在改(扩)建,准备申报许可的企业;四是近两年内许可资质被注销或吊销的企业。

  排查的主要内容:已经获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过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生产,是否存在采购无许可资质饲料原料的情况;未取得许可企业是否已经停止生产,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许可资质被注销或吊销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复产的情况。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对采购原料和经营产品的查验义务,坚决杜绝未取得许可资质的原料入厂和经营无许可资质饲料产品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查处整治。一是做好巡查工作。根据拉网排查的情况,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开展巡查工作,重点是原持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但未取得新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确保每月至少一次以上的巡查并对是否停产进行记录,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二是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发出责令停产的告知书;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尚在但不能联系企业负责人的,要在厂门处张贴停产告示并记录相关情况。对无证生产、超过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生产以及企业资质被注销或吊销违法复产的,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有效退出,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100%持证生产,维护健康有序的饲料市场。

  三、做好服务指导。一是做好在建企业的指导工作。目前全省尚有部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正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工作。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在做好停产监督的前提下,加强服务指导工作。主动上门,提前介入,从建设之初就做好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生产条件尽快获证。二是做好到期换证的提示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各地要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提示企业依法提出换证申请,避免许可资质断档脱节。对原农业部核发尚在有效期内,但与国家规定的新条件存在差距的,要早提示,企业早打算。三是做好合作服务工作。对现有条件达不到国家许可规定要求,但有土地、有厂房并愿意合作开发的企业,各地应做好了解登记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省厅适时向社会进行推荐,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合作,做大做强。

  做好无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既是从源头上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饲料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省厅将适时开展督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省厅饲料处联系。

  各地贯彻本通知情况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饲料处。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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