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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当前“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食安委办〔2009〕37号)

2014-09-12 09:55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3750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宁食安委办〔2009〕37号
【发布日期】 2009-09-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fda.nanjing.gov.cn/29470/29526/200909/t20090914_1693460.html
各区县食安办、药监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质监局(分局)、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该办法尚未出台之前,为确保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监管工作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指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具有卫生部规定的27项保健功能(附后)的食品,或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以及印有保健食品标识的食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产品注册工作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国务院相关规定出台前,我市暂不办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及工商登记。
 
  五、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在例行广告监测中发现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由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七、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八、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由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九、各区县药监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质监局(分局)、卫生局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认真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受理后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接收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书面提交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十、各区县食安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协调处理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同时要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主动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中规定可申报的保健食品功能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中规定可申报的保健食品功能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辅助降血脂功能;
 
  3、辅助降血糖功能;
 
  4、抗氧化功能;
 
  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缓解视疲劳功能;
 
  7、促进排铅功能;
 
  8、清咽功能;
 
  9、辅助降血压功能;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进泌乳功能;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功能;
 
  16.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祛痤疮功能;
 
  21、祛黄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25、促进消化功能;
 
  26、通便功能;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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