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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2014-09-05 15:16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520荣成检验检疫局
【发布单位】 荣成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rongcheng.sdciq.gov.cn/ywpd/jckspaq/201009/t20100919_26854.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督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荣成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对不同类别企业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章企业分类评定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按照主动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记录表》中的评定要点(附1)对辖区内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评定。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等级;

  (二)企业负责人对出口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三)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为保证食品安全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厂区、车间、设备、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状况;

  (六)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

  (七)基地建设和原辅料控制;

  (八)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出口食品监控的结果;

  (九)自检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情况;

  (十一)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

  (十二)不合格品控制和缺陷食品召回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十三)人员管理和培训;

  (十四)食品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十五)企业出口食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十六)接受检验检疫监管情况;

  (十七)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评价。

  评定要素所对应的评定内容见企业分类评定标准。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组成评定组,按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开展企业分类评定工作。评定组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定组长对评定工作负总责,评定人员对所承担的评定工作负责。

  (一)评定组在评定前应针对评定要素及其评定内容进行企业信息收集。信息包括企业提供的信息、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来自政府部门/行业的信息等。

  (二)评定组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关联性等。

  (三)评定工作采用文件评审或者“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定组可按照已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情况不充分的,应要求企业尽快补齐;需实施现场审核的,应当与对企业的监管工作相结合。

  (四)评定组应根据企业分类评定标准中的评定要点逐条进行评定,客观公正地得出评定结果,如实填写评定记录,对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初步确定企业类别。

  第七条 类别的划定。

  (一)根据符合企业分类评定标准的程度,每一条评定要点分别按照以下分值确定:

  0分 —— 没有(不适用);

  1分 —— 差,或没有实际发挥作用;

  2分 —— 一般,或仅发挥部分作用;

  3分 —— 较好,或发挥作用效果不明显;

  4分 —— 好,或能正常发挥作用但存在个别容易改进的不足;

  5分 —— 很好,或能正常发挥作用,持续改进,效果显著。

  (二)初次评定,有项目得分为0-1分的(不适用的情况除外,下同),或者信用等级为D级,按三类企业管理。年度审核和升类评定中有项目得分为0-1分的,自动降类,最低按三类企业管理。被评为一类企业的,低于3分(包括3分)的项目不能超过5个,且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被定为二类企业的,低于2分(包括2分)的项目不能超过5个。

  (三)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均作为三类企业。

  (四)在初次评定或年度审核时发现企业不诚信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恶劣的,直接评定为三类企业或降为三类企业。

  第八条  对评定工作中发现的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不符合项,评定组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业务科室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九条  对企业分类评定结论为一类的,应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记录表》报省局审核,由省局组织异地评定组进行验证评定,并在1个月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本局。

  第十条  评定工作完成后,评定组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汇总表》(附2),提出企业分类评定结论并报局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分类类别确定后,荣成局签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告知书》(附3)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汇总表》,报省局备案,年度审核及上报工作应于每年11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  当企业分类属性发生明显变化时,各业务科室应重新评估并动态调整企业类别。企业类别上调的,原则上应在上次分类评定六个月后进行,并应结合日常监管完成审核工作。

  拟将企业类别调入或者调出一类的,应报省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降类调整。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2、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隐患的;

  3、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4、确属企业原因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5、因食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通报、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企业诚信等级发生变化的。

  (二)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并对其实施降类处理时,应责令企业进行原因调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方可对其分类情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六条  升类调整。

  在年度审核中对一年以上没有出现严重不符合项而且没有发生降类调整中所述情况的企业,可以进行升类调整。

  第十七条 对企业实施动态调整时,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记录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荣成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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