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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

2014-08-29 09:21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6670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4〕39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408/t20140827_522854.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现就推进全省“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工作合力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省委、省政府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必然要求。在全省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先行先试“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创业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坚持“先照后证”为原则、“先证后照”为例外的改革方向,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合力推进。

  二、大力压减“先证后照”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经对现行“先证后照”项目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必须先许可、后办照的53项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工商登记“先证后照”前置审批事项(具体项目见《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仍然实行“先证后照”登记制外,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未明确规定必须先许可、后办照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通知、部委规章和省级文件中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计107项,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后置审批项目(具体项目见《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改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三、严格“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做好“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登记衔接工作

  “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尽早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工商机关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及时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信息。列入“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的,工商机关应把好登记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

  四、切实加强“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基本方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监管不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抓紧修订《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处理。行政许可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更多的市场主体。

  省政府确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襄阳市、宜昌市为全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试验区,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加大“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力度。具体改革方案分别由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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