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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17号)

2014-08-29 09:15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500贵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6-09
【生效日期】 2014-06-09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gg.gov.cn/news/2014-07/68341.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9日
 
  贵港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食品安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有效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和《贵港市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全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舆情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舆情,指媒体(包括网络)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虽未被媒体公开报道,但以BBS论坛贴文、新闻跟贴、博客、播客、微博、QQ群等形式出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应坚持“及时、迅速、准确、正确”原则,及时发现舆情,迅速部署处置工作,准确发布处置过程及结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判断和处置,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食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仅涉及到一个县(市、区),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市、区),或虽然发生在一个县(市、区),但带有普遍性、严重性、需要上升到全市层面处置的,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处置,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归属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舆情,由各级食品安全办协调处置。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舆情监测责任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测任务和责任,主动密切监测舆情,规范监测处置操作规程。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舆情所涉及内容的严重性和紧急性,舆情分为Ⅳ级:国家级或影响力大的媒体曝光,发生在我市范围内对我市食品安全影响较大的相关信息为Ⅰ级;自治区级或外省媒体披露、发生在广西、外省或我市的,直接影响我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为Ⅱ级;地市级媒体披露我市食品安全问题或重要媒体披露的外地食品安全问题或质疑普遍性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为Ⅲ级;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披露或不会影响我市公众安全的相关信息为Ⅳ级。
 
  第九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舆情观察员,舆情观察员应不定期浏览、收集相关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舆情动向。
 
  第十条 各部门食品安全舆情观察员,对收集到的重要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及时上报,并根据内容需要及时上报本部门和食品安全办,形成舆情监测通报机制,使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收到食品安全舆情情况,及时迅速反应、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应急舆情处置咨询组织,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三章 舆情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舆情各监测部门收集到相关舆情后,应及时分析判断舆情类别并作出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应包括舆情发生第一时间的处置方案拟定,相关责任分解和具体处置工作落实等内容。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调查舆情真伪、控制问题食品、分析评估风险、公开处置结果、正确引导舆论等环节。Ⅰ、Ⅱ级舆情需进一步做好动态进展公布、及时引导舆论、后期整改督查和处置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收到舆情报告后,舆情处置部门要迅速启动舆情处置程序,Ⅲ、Ⅳ级舆情应在12小时内提出处置办法,Ⅰ、Ⅱ级舆情应在2小时内启动程序,并将舆情信息、处置办法和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和当地政府。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一般情况下,在Ⅰ、Ⅱ级食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应通过相关渠道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者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要符合《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布的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协商或者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回复。
 
  重大信息发布,应当事先征求食品安全办和政府领导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舆情处置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舆情处置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发现重要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互相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应及时填写《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记录单》,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并统一编号归档。同时报送食品安全办。
 
  第十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情况列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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