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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3〕63号)

2014-08-26 09:46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10710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晋质监局发〔2013〕6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lffda.gov.cn/contents/19/276.html
各市质监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质监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鉴于各地情况不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较为宏观和原则,各市(区)局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性的规定要求。
 
  附件: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和非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以及乳制品、酒类等须产业政策审批的食品,具体名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近销售,应当有包装销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食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应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饲养家禽、宠物等,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九条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关原辅材料,采购、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并有专人对食品感官、净含量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五)食品安全生产工艺要求及配方;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 日内核发《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同时,将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告知送达,业主或负责人作出质量安全承诺(范本见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证书使用和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证书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统一制作格式,统一编号要求(见附件4)。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6 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加工;拟再生产加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发证。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示加工许可品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年审核查。
 
  第十八条  证书的变更、补发、注销和年度审核等规定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要按当地政府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年度教育培训服务,提高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制意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或负责人的警示约谈,引导其依法合规生产,对违法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记录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培训教育、监督检查等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未执行本办法的部门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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