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已在国家总局网站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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