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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103号)

2014-08-20 09:30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270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2014]103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商场超市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商场超市食品安全必须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监管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为遵循,按照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企业诚信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和措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严”字,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非法营销食品的行为。
 
  1、商场超市经营食品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2、商场超市经营食品必须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食品。
 
  3、《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私自涂改或更换内容等。
 
  4、商场超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5、商场超市必须积极实施电子化监管,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二、强调“德”字,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规范个人行为。
 
  6、商场超市的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食品专业知识并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7、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人员健康档案。没有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相关工作。
 
  8、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广泛深入开展“道德大讲堂”活动,提升人员综合文明素质,做到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三、严格“细”字,严把准入关,保证购进的食品质量安全。
 
  9、加强供应商审计。建立供应商审计档案,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食品供应商必须是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且遵守《食品安全法》,诚实守信。
 
  10、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对购进食品进行质量验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入库销售。否则,依法严肃查处。
 
  四、讲究“实”字,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1、加强食品储存设施设备建设,严格按照储存食品的条件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储存必要的温湿度调节、离地、专柜防污染等设施设备,防止变质、霉烂、虫蛀等情况发生。
 
  12、对库存食品和卖场货架中待售的食品定期检查、养护,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否则,依法严厉查处。
 
  13、存放食品的库房应是规范管理的库房,做到“三色五区”规范管理(即:合格食品存放在绿色区,待检、退回、待发的食品放在黄色区,不合格食品存放在红色区)。库存食品必须与其他普通商品分开存放,防止相互污染。
 
  14、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建立专区或专用货架,集中摆放,并提醒消费者。
 
  五、依据“法”字,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15、商场超市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合格食品。
 
  16、商场超市不得非法夸大宣传食品性能,利用欺骗消费者的方式销售食品。
 
  17、商场超市储存散装食品必须在储存位置或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18、设置散装食品分装专区,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分装用具及环境等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或影响到食品质量,散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的规定。
 
  19、对于自产自销的食品,商场超市必须取得许可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工销售,规范经营,严防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发生。
 
  20、商场超市必须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责任人及流程,公平合理处理消费者涉及食品的投诉,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21、商场超市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各种管理制度,以及质量安全保障程序,确保商场超市食品质量安全。
 
  22、认真搞好食品安全百日大排查活动,并形成制度,必须长期开展下去。市县(区)成立 “曝光台”,公开执法检查信息,奖优罚劣,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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